電氣與防雷
1、配電與照明
1.1、特種氣體站房的電力負荷分級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1.1、特種氣體站房除檢修插座電源外不應低于二級負荷;
1.1.2、氣體管理與氣體探測系統應配置不間斷電源(UPS)。
1.2、特種氣體站房中的爆炸性氣體環境內電氣設備選擇不應低于2區,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》GB50058的有關規定。
1.3、特種氣體站房的照明燈具宜安裝在操作與維修通道處,不宜安裝在設備正上方,并應設置備用照明。
2、防雷與接地
2.1、特種氣體站的防雷分類不應低于第二類防雷建筑物,并應采取防直擊雷、防雷電感應和防閃電電涌侵人的措施。
2.2、排放爆炸危險氣體或蒸氣的放散管、風管等物體的防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》GB50057中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中對管口保護范圍的有關規定;突出屋面的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或蒸氣的放散管、風管,以及裝有阻火器的放散管、排風管的防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》 GB50057中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中的有關規定。
2.3、特種氣體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應與防閃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。室外架空敷設的特種氣體管道,宜每隔25m接地一次,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。
2.4、特種氣體設備與管道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,在管道進出建筑物處、不同分區的環境邊界、管道分岔處及直管段每隔30m處應設防靜電接地。
2.5、設備接地端子、管道卡箍或法蘭與接地線之間,可采用螺栓緊固連接;對有振動、位移的設備和管道,連接處應加撓性連接線過渡。
2.6、特種氣體系統的電氣設備工作接地、保護接地、防雷接地以及防靜電接地等不同用途接地采用聯合接地方式時,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按其中的最小值確定。
2.7、防靜電接地為單獨接地時每組接地電阻宜小于100Ω。